住建部聯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(示范文本)》(GF-2024-0216),為工程總承包模式提供了更為規范、統一的合同指引。新示范文本的出臺,不僅有助于明確發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,也對項目涉稅安排提出了更為清晰的要求。對于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的建設單位、總承包單位及相關從業人員而言,準確理解并關注其中的涉稅條款,對于防范稅務風險、優化項目成本管理至關重要。
一、 核心涉稅條款梳理與解讀
新示范文本中,涉稅內容主要分散在“合同價格與支付”、“變更與調整”、“竣工驗收與結算”等關鍵章節,其核心關注點可歸納為以下幾點:
- 稅費承擔原則的明確化:合同明確約定,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各自承擔根據法律規定應由其繳納的稅費。這一原則性條款是劃分稅務責任的基礎,避免了因稅費承擔約定不明引發的糾紛。承包人需特別關注其作為納稅主體應承擔的增值稅、企業所得稅、附加稅費等。
- 增值稅相關約定的細化:示范文本在價格組成、工程款支付申請等部分,強化了增值稅發票管理的要求。合同通常約定,承包人在申請支付工程款時,需提供等額、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(如適用)。這要求承包企業必須具備健全的財務和開票流程,確保發票的時效性與合規性,否則可能影響收款進度。對于甲供材、清包工等特殊業務模式下的計稅方法選擇,也應在合同中結合稅收法規予以明確。
- 價格調整與稅費聯動:在合同價格調整條款中,明確了因國家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政策變化引起合同價格變化的調整方法。這尤其適用于增值稅稅率調整、稅收優惠政策變動等情形。例如,若在合同履行期間遇增值稅稅率下調,合同價款是否相應調整、如何調整,應在專用條款中預先約定清晰的計算公式與執行程序,以保障雙方權益公平。
- 分包與采購的稅務鏈條管理:工程總承包項目通常涉及大量專業分包和設備材料采購。示范文本雖未直接規定,但總承包方需確保其分包商、供應商能夠提供合規的發票,以完善進項稅抵扣鏈條,降低自身稅負。合同管理中應將分包/采購合同的發票條款與總包合同協同,從源頭管控稅務風險。
- 竣工驗收與結算的稅務清算:在項目最終結算時,所有經濟往來、價款支付都必須與發票開具情況相匹配。合同約定的最終結清證書簽發前,承包人需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,包括稅務清算的相關證明,確保項目收入確認、成本結轉的時點符合稅法規定,避免后續稅務稽查風險。
二、 實務操作中的關鍵關注點與建議
- 專用條款的定制化約定:示范文本提供了通用條款框架,但具體涉稅細節需在“專用合同條件”中結合項目特點進行補充和明確。建議企業法務、財務與業務部門協同,針對項目可能涉及的特定稅收政策(如異地預繳、稅收優惠地政策等)、發票類型、提供時限、違約責任等進行周密約定。
- 加強全流程稅務管理:企業應將稅務管理前置,從項目投標報價階段即開始進行稅務籌劃與風險評估。合同簽訂后,需建立合同涉稅條款執行臺賬,動態監控發票收發、稅款繳納、政策變動影響等情況,確保合同履行與稅務合規同步。
- 關注政策動態與地方執行差異:稅收法律法規處于動態調整中,且各地稅務機關在具體執行口徑上可能存在差異。企業需保持對相關稅收政策(如增值稅、企業所得稅、印花稅等)的持續關注,并在項目所在地進行必要的稅務咨詢,確保合同執行與地方監管要求一致。
- 防范虛開發票風險:在“以票控稅”的監管環境下,工程總承包企業必須確保業務真實、票據合規。嚴禁無真實交易背景的開票行為,同時要加強對分包方、供應商資信和開票能力的審核,防止取得虛開發票導致進項稅轉出、罰款乃至刑事責任的風險。
新版《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》的發布,將涉稅事項提升至合同管理更為重要的位置。對于工程總承包各方參與者而言,深入理解并妥善運用合同中的涉稅條款,不僅是履行法定義務、保障合同順利履行的需要,更是提升項目管理精細化水平、實現降本增效、保障企業健康發展的關鍵一環。在合同談判與履行全過程中,務必給予稅務合規足夠的重視。